(2019-08-19)平台是提供供需雙方交易或交流的場域,對平台業者來說,實體或虛擬的平台場域架設是最大的成本和利基,而平台上的供需雙方是「資源」,唯有足夠的供需雙方才能形成平台的流量,當有足夠的流量,才能獲取平台的收益...

(圖:Washington Post)

(2019-08-19)共享經濟「始祖」Uber,在全球市場都引起一些爭議,為什麼在眾多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中,唯有Uber受到各國政府介入?

主要是因為租賃車在全球各國皆有法規管制,且已行之有年,Uber在不受租賃車法規約束下進入市場,一來影響了租賃車業者和司機的權益,二來挑戰各國政府對於租賃車的管理法規,與Airbnb、共享單車、共享雨傘等打著共享經濟名號的商業模式相較,租賃車法規是Uber要進入各國市場的一大挑戰。

 

筆者曾多次撰文,「共享經濟」只是種商業模式的包裝,其實都是租賃的轉型,而這些商業模式,就是所謂的「平台」。早期的平台來自於網路上,像Google、FB都是很成功的平台,提供一個供需雙方互動的場域;平台本身不產製內容,卻能讓內容提供者和需求者在平台中各取所需,而平台藉由網路流量來賺取獲利。

平台觀念不只能應用在網路上,實體商業模式也開始有了平台觀念,「共享經濟」因應而生,同樣不自己提供服務,但讓供需雙方在平台上交易,像Uber、Airbnb等都是平台觀念的實體化,而共享單車、共享雨傘等商業模式,由於是自己提供商品,所以應該算是租賃而非平台。


(圖:筆者《行銷金三角》一書)

平台一旦成形,就會形成流量,而平台業者就靠著「流量」來創造平台的商業模式。最基本的平台商業模式,就是廣告收入,透過眾多「人流」來販售廣告,形成媒體宣傳效果;而平台的流量其實不只是「數量」,更要看其「質量」,透過進入平台流量背後所產生的大數據,可以解析這些流量代表的消費客群,藉以提供更多的平台商業模式,包括週邊、耗材、服務及內容的提供。

其實平台商業模式並非新創,只是在過往比較不被重視或沒被「命名」,例如汽車業除了銷售新車外,還會提供融資(內容)、中古車買賣(服務)、保養(耗材)、精品(週邊)等服務,也是平台的商業模式。

Uber的商業模式其實是一種創新的平台模式,讓有車的人可以跟要坐車的人在平台上交易,但碰到租賃車法規就變成挑戰法律的做法,雖然Uber在全球各地頻頻變招,希望能在符合當地法規的情況下繼續營運。

比如在台灣與租賃業者合作,以「提供平台」的方式繼續經營,卻仍引起計程車業者的不滿;而Uber的發源地美國加州,近期則以勞工法對Uber的司機僱佣行為做出解釋,認為Uber司機對Uber來說應該是「員工」而非「零工」,因為加州的勞動法規對零工的定義是:​

  1. 不能制定零工的作法和收費
  2. 不能是商業模式
  3. 有自由接案的權利
     

而對Uber司機來說,除了最後一項,都不符合「零工」的定義,這麼一來,Uber就必須對「勞工」負責,包括許多僱主所需要負擔的稅金和薪資規定等,對於Uber來說,這比遊走法律邊緣從事平台商業模式更為嚴重,因為一旦變成「公司」,那麼Uber就變成是「業者」而非「平台」,就必須負擔「平台」以外的成本,那麼平台的商機就不復存在。

平台是提供供需雙方交易或交流的場域,主要是設計「需求」產生供需雙方,在平台產生流量,所以對平台業者來說,實體或虛擬的平台場域架設是最大的成本和利基,至於收費方式就不能用傳統的「收門票」觀念來對使用者收費,因為對平台來說,平台上的供需雙方是「資源」,唯有足夠的供需雙方才能形成平台的流量,當有足夠的流量,才能獲取平台的收益。

只是過去的流量紅利已在減少,因為平台實在太多了,而流量本身對於流量的「購買者」沒有太大的意義,必須要能為流量的購買者創造收益,才能讓平台的商機不斷延伸。未來還可能不斷出現新的平台商業模式,但必須要從「聚眾」的觀念轉成「數據應用」,才會讓平台商業模式再創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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