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7)法家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鄭文龍,於2017年4月17日晚上七點,在台北福爾摩沙教室主講「台灣司法改革專題 第二講: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改革」。提出觀點:一、司改宜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二、台灣宜採陪審團制度;三、法官與檢察官應民選。

鄭文龍律師在台北福爾摩沙教室主講「台灣司法改革專題 第二講: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改革」,針對司法改革提出他的觀點。(圖:福爾摩沙教室)

(2017-04-17)法家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鄭文龍,於2017年4月17日晚上七點,在台北福爾摩沙教室主講「台灣司法改革專題 第二講: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改革」。鄭文龍律師曾任扁案律師,且義務協助東星大樓、博士的家、樂生療養院國家賠償等訴訟案,長期以來對台灣司法制度多有建言。繼第一講說明陪審制為何能解決現在的審判問題,並主張司法改革應一步到位之後,今晚將說究竟要怎麼改革?才有助於司法進步。


課程中,鄭文龍以模擬審判的影片,帶大家了解陪審團制度的重要性。(圖:Brain.com.tw)

 

司法改革 需先找出真正的問題
「司法改革就像是看醫生的過程。」鄭文龍律師一開場就這麼說,他認為,司法改革應從診斷司法問題開始,釐清司法症狀。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深入民間各地,跟民眾溝通、蒐集問題,才可以做出正確的司法問題「診斷」。

「你們認為台灣司法出了什麼問題?」鄭文龍律師直接問現場的觀眾;他表示,例如貪汙就是很嚴重的司法問題;又或者,從扁案或是郭瑤琪案來看,其實都是政治干涉司法的例子。諷刺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卻規避掉這些真正的核心問題,避而不談。


鄭文龍:台灣司法現在正是轉型正義的關鍵時刻,但司法改革的議題多找同溫層談論,導致結論不夠多元。(圖:Brain.com.tw)

吸取國外經驗 台灣莫閉門造車
針對近期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到「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鄭文龍律師認為,讓憲法既定三級三審制外建立第四審制度,恐釀災難。所謂「第四審」意旨讓大法官可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是否有無違憲;贊成者認為,如此多一道救濟管道很好,反對者則認為,此舉將讓案件沒完沒了,拖垮司法。

鄭文龍認為,其實國外的陪審團制度很值得參考,橫向地蒐集多方意見、綜向地累積審判經驗。但台灣的困境是,拘泥於所謂「法律人」的菁英至上思想,不願虛心接受他國經驗。其實改革不難,國外的經驗這麼多,為何不引為借鏡呢?鄭文龍律師認為,最終回過頭來談司法改革,最嚴重的問題是,有權力的人不願改,想要改革的人不知道怎麼做;大家不願正視問題,不願去做對的事,當然會陷入困境。

此外,法律教育也需要好好重新思考,特別是大學法學院的教育,是否應該要調整方向,才能有相對應的人才來因應司法改革?


先進國家的公正審判都是三審,台灣應該多參考,而非自行延到四審,打亂公正審判程序。(圖:Brain.com.tw)


鄭文龍表示:台灣憲法法院開一庭成本1億7仟萬,5年開一庭;美國憲法法院1年開100庭,一次30萬,台灣是美國成本540倍。(圖:Brain.com.tw)

制度不良 人民不信任法官與檢察官
另外,大家都在談「恐龍法官」,那麼到底法官的問題是什麼?台灣的法官都是考試考出來的,但這些法官恐怕缺乏社會歷練,也沒有同律師一樣與民眾頻繁接觸的實戰經驗,某種程度就是與現實民眾有距離;鄭文龍認為,不應該是用考試或訓練的方式製造法官,應該是用評選的方式選出適用的法官。

接著鄭文龍再提出,台灣檢察官有過度濫權的問題,十分危險;然而,司改會議卻也未面對檢察官濫權的弊病。在正常的制度下,偵查犯罪應是警察的工作,但在台灣卻本末倒置,竟是由檢察官作為發號施令的主體,權限凌駕於警察之上,十分弔詭。當案件的追查和審理漏洞百出,這不能都怪檢察官或警察,有很大一部份是制度的問題,是整體結構性的問題;程序和方法出問題了,當然找不到正確答案。

鄭文龍提出,司改宜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意即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只是處於超然地位,就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作出公平的裁判。這是相對於「職權進行主義」而言,職權進行主義對於證據的調查,不受當事人的影響,即使當事人提出證據,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調查相關證據。 回歸根本,司法是什麼?審判是什麼?鄭文龍律師表示,有時候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反而會不清楚司法存在的目的,也就是從公正、公平、公義的價值出發;好的司法,不應只是淪為法庭上法官、律師、檢察官的角力。


對司法改革同樣有熱情、有理念的學員們齊聚一堂,希望為台灣司法改革盡份心力。(圖:Bra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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