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3)近年在台灣高聲疾呼的「轉型正義」,旨在追究歷史真相、並還給社會遲來的正義。今日國際法的故事,黃居正教授將從「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為例,介紹國際轉型正義及其刑事裁判制度。

(圖:福爾摩沙教室)

(2017-02-13)台灣人權文化協會於2017年2月13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 「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十五講:既要追究,也要追殺」為題,從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帶大家認識國際轉型正義與刑事裁判制度。

今日主題緊扣轉型正義,黃居正教授表示,從台灣主體去思考國際轉型正義和刑事裁判制度,不僅能展現更有現實性的思考,這對台灣也很重要。

 


國際法的故事第十五講:既要追究,也要追殺;從「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認識國際轉型正義與刑事裁判制度(圖:Brain.com.tw)

「對台灣歷史而言,轉型正義彷彿是一種除魅化,要把內心對於過去歷史的恐懼給除掉。」黃居正博士在今日的課程不斷強調,追求真相、尋求寬恕以及和解、放下仇恨,的確是轉型正義的目的和效果,但不是手段;把內心的魔鬼去除魅化,正視歷史真相,才是轉型正義的意義。

轉型正義不是表面的調查真相或是金錢上的賠償即可,不然就會產生去歷史脈絡的結果。以台灣228事件補償金為例,根本不該名之為「補償」,而是賠償,因為補償就沒有究責,失去了追究真相與去除惡害的效果。這種沒有搞清楚狀況的彌補作為,跟當年江南案外交部聲稱給予受害者家屬的是所謂「人道恩賜金」一樣,荒謬又諷刺。

此外,轉型正義絕不是一味想忘掉過去,如此將完全誤解轉型正義的真義。轉型正義就是要藉著追究與處罰,實現現在時空的正義觀。

大家都熟知的亞里斯多德正義三論,包括分配的、程序的與平均的正義。在例如像是民事損害賠償,是私法領域的分配正義;而刑法所追求的,則是抽象的平均正義;當平均正義觀隨著時空改變,刑事規範當然也必須要跟著改變。這也說明了何以雖然台灣在動員戡亂時期時期政府所創造的冤案與政治黑牢,即使在當時符合法律,卻因由現在眼光看來,是屬不正義的惡法,所以要藉由轉型正義加以推翻。不應以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作為阻擋轉型正義的藉口。

黃居正博士表示,我們須建立如上正確觀念,才能有效推動轉型正義。

以推動轉型正義最經典的國家德國來看,德國作為實定法律的motherland(母國),竟然可以否定過去第三帝國有效的法律,表示轉型正義是一個普遍的價值。「既然德國做得到,台灣為何不行?台灣人面對最大的困難是心魔,而不是制度上的障礙!」當正義的力量夠大,即可推翻過去的認知與價值,所以轉型正義是建立在正義觀念的強度上的。當心健全了以後,轉型正義就可以被有效推動的。而唯有轉型正義推動成功,台灣才可能成為想像中的國家、正常的國家,不再內耗在族群與利益集團間的鬥爭中。

接著,黃居正博士提出波士尼亞種族屠殺的例子。1992年後隨著社會主義國家的解體,巴爾幹半島各邦與自治區紛紛宣布獨立,然由於種族界線太複雜,當社會主義這個共同支點被打破後,為了轉換成民族國家,各族在掠奪資源與國土的過程中衝突不斷。

本案中的賽族共和國為了尋求於自居少數的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中取得資源,在同屬塞爾維亞人的鄰國協助下,對波國境內其他種族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殺。目前受到屠殺的回教徒與他族人數還在統計中,但是主要幾個屠殺地點發掘出來的屍體都在八千左右。不過波士尼亞卻無法對賽族共和國進行訴訟,因為賽族共和國並非正式國家,因此只好以提供武力與協助的鄰國塞爾維亞與蒙台尼哥羅為提起訴訟的被告。波國提告的罪名就是「危害種族罪」。


拉特科·姆拉迪奇(Ratko Mladić)在波士尼亞戰爭中,擔任塞族共和國將軍,他因下令執行屠殺,事後成為戰犯嫌疑人,2011年被引渡到國際刑事法庭受審。圖為當時受害人的骨骸。(圖:Brain.com.tw)

除了波士尼亞的屠殺案,國際之間還有很多危害種族和迫害人權的案例,諸如1915年鄂圖曼土耳其帝國逐漸瓦解後,民族政體為了建立國族國家(今日的土耳其),不惜壓迫甚至剷除境內的異民族。當時土耳其境內的亞美尼亞人因此遭到系統化的迫遷,目前雖然土耳其政府拒絕參與調查,依據部分公開資料的估算,至少有25萬人受害。

又如納粹大屠殺,保守估計造成兩百萬以上的猶太人被屠殺,不僅是德國人,也是人類歷史上最沉痛的惡行。為了避免這種惡行再次發生,聯合國通過了危害種族罪公約,使國際法院與各國法院都能追訴這些罪行。

另外是違反人道罪。違反人道罪是沒有追訴時效的。違反人道罪主要是由海牙法與日內瓦法所組成,包括對非戰鬥人員之保護,以及禁止對戰鬥人員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如虐待或酷刑。無論是戰勝方或戰敗方都可能違反人道。然而在過去要追訴違反人道罪必須成立特別法庭,國際上遲至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羅馬規約」制定後,才有恆定管轄違反人道犯罪的法律基礎。

危害種族罪(crime of genocide)要如何認定呢?黃居正博士以巴西迫遷雨林中的原住民為例,僅有兩百人,看似數量少不構成對整個種族的迫害,但相對於原住民的總數與居住環境,即使極少數人也可能造成滅種。所以危害種族並非以數量或部分判定,只要具有針對性的迫害,就構成危害種族罪。

因此,認定犯罪操作之針對性即很重要。目前有客觀理論與主觀理論兩種說法。客觀理論屬於較為狹義的認定,僅保護「穩定」的群體(例如猶太人);近年來法官多採用主觀理論,只要是侵害者有我群與他者的認識即可(例如多元的台灣原住民族群)。 最後,更重要的,轉型正義要追訴的對象,不只是指揮或受指揮者,只要可推知有獨立犯罪的意圖,執行者或指揮者都應該承擔責任,這也是德國大規模處罰第一線執行者的原因。

台灣的轉型正義已經太遲了,不可以再忽視下去。


《國際法的故事》進入第15講,黃居正以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談國際轉型正義。(圖:Bra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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