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6)國際法的故事,是以實際上,發生並訴諸國際、或國內裁判機構,解決爭端的國際法案例,以系統化方式,認識真實世界。倒數第三講從「賽加號案」,認識國家之海洋主權。
(2017-02-06)國際法的故事課程共有16講,課堂參與者可藉由線性時間為軸線,以所處環境為主體,重新建立正確認識國際法的視角。在哈佛、耶魯、史丹福及紐約大學,均已以International Law Stories為名開設有年。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2017年2月6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 「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倒數第三講,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十四講:緊追權、專屬經濟區」為題,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從「賽加號案」,認識國家之海洋主權。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的福爾摩沙教室,由黃居正博士主講「國際法的故事──第十四講:緊追權、專屬經濟區」。(圖:Brain.com.tw)
應該藉由實證基礎,釐清國際法的真實意義!黃居正認為,台灣過去對於國際法的解釋,背後往往隱藏著政治權威的操作,讓人望之生畏,無法質疑其正確性。但是到了今天去權威化的時代,我們應該有能力藉由實證來檢視過去解釋的正確性。他強調,每件歷史事件都有它的案件名稱、判決編號,且真實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其所適用的規則當然就有實證基礎,也有實用的價值。黃居正指出,海洋法的規則就是以實證為基礎的規則,因此具有高度的拘束力和實用性。
今天的課程還涉及仲裁。國際爭端解決可分為司法與非司法兩種解決方法,司法解決是訴諸司法機關,非司法手段則包括避免衝突繼續發展的斡旋、和解、調解、協商等方式。後者為達目的,必須有所讓步,也就沒有所謂真正的輸贏。至於1999年賽加號案之所以訴諸國際海洋法法庭,而非國際法院,則是因為前者設有「迅即釋放」制度,這也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特點,藉由這種臨時措施,讓海洋經濟發展得以繼續。當一艘船被扣押時,若其載送物品為非耐久財,價格會因為市場、時間波動而受影響,損害關係人權利。依迅即釋放制度,船隻繳納保證金就能免除繼續扣押,無須等到判決結果出爐。
1999年「賽加號案」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知名案件。(圖:Brain.com.tw)
賽加號是登記在中南美洲的聖文森特和格瑞納丁(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的一艘海上加油船,主要在西非外海從事油料補給和供水的業務。1997年10月27日賽加號進入幾內亞專屬經濟海域,並在距阿克崔茲島(Alcatraz)32浬的專屬經濟海域內,向3艘漁船提供油料補給作業。結果背肌內亞以違反其租稅法令緊追逮捕。本案所涉及的問題包括:領海邊界究竟如何區劃?到了專屬經濟海域後,非沿岸國又能做些什麼?不能做些什麼?在解答這些疑惑前,學員也必須知道:「為何每艘船都有名字?」因為過去海洋從事風險大,船舶就有如人或公司般的「海上企業體」,必須以船舶本身負責。這也說明了為何在美國法中,若涉及船隻爭議,債權人可以提出控告船舶的對物訴訟,不必在追訴船東。
領海是一個沿岸國絕對控制海洋的客觀範圍,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確立了領海劃界之原則。領海外是公海。公海面積看起來雖大,但真正能供有效經濟開發的比例並不多。公海雖有航行自由,但是海水深海象變化大,各國真正能夠對公海進行科學、經濟、商業開發的比例其實真的不高。黃居正也藉本課程強調,依海洋法公約,並非必然用等距原理分配相重疊的大陸礁層和專屬經濟海域,因此所謂「海峽中線」其實沒有規範上的意義。台灣與中國間,不應該是依基線等距來區劃彼此重疊度分,而是應採取衡平原則與公平原則,並參考彼此間海岸線長度;領土大小以及利用事實做最適當的區劃。或許台灣因此須往內縮一點,但從主權國家的角度來看,合乎國際法規定,對台灣才是有利。黃居正認為,長久以來,台灣海峽的海峽中線只是區個兩個交戰團體的停火線,因此台灣不能再主張海峽中線的論點。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南海仲裁中中國所主張的歷史性水域。所謂「歷史性水域」是指該水域一直以來和聲索國家的歷史、文化、利用方法不可分割,不能因為海洋法而加以剝奪,歷史水域過去僅適用於冰島、挪威的漁業水域,以及泰國的曼谷灣。還有與台灣相關的是「群島水域」,像是菲律賓、印尼、斐濟、巴哈馬群島等國家,就是以群島國家為基礎主張群島基線並畫設群島水域,讓該國能有完整的水域面積。黃居正認為,「群島基線」的劃分,是台灣可以選擇的走向。
台灣的內海與領海面積。(圖:Brain.com.tw)
黃居正畫圖解說海灣。(圖:Brain.com.tw)
最後,賽加號在專屬經濟領域中加油,沒有在幾內亞領海中加油,幾內亞海巡是從專屬經濟海域開始緊追賽加號的。「緊追權」(hot pursuit)若是從專屬經濟海域開始追起,則必須證明該船隻在經濟海域中違反沿岸國之合法規定。緊追能追多遠?黃居正說:「進入公海還能持續緊追,直到船隻進入他國或自家領海為止。緊追必須繼續不斷追擊,且須透過聲音和燈號來表示其緊追目的」。
台灣四面臨海,與海洋關係最為密切,但是海洋法規範卻被台灣長期忽略。其實,在由巨大的時間、空間所組成的國際法中,海洋規範比例最高。黃居正表示,你我生活無不受到海洋規範影響,而海洋的組成不僅是海本身,還包括底土、深海床、洋底。向上延伸至海洋上空。即便是內陸國,也必須和海洋建立聯繫。況身為島嶼國家的台灣,更有必要重視與理解海洋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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