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國際法定義的「領土主權」為何?台灣現在的領土主權狀態又是如何?台灣應該如何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本週課程借鏡磷酸鹽案,從自然資源主權,進一步探討一個對於台灣有高度現實性與重要性的課題!主辦: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北台灣辦事處。協辦:台灣北社國際組、台灣設計協會。
(2016-12-19)爭奪自然資源涉及領海、領土與領空的界定,從國際法角度來看,自然資源的主權歸屬究竟如何分配?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2016年12月19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十二講:磷酸鹽、印度薑黃與基因資源」為題,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從「磷酸鹽案」認識自然資源主權的定義與構成條件,進而探討取得國家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
黃居正指出,依人類共同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原則,台灣對危害資源的國家,可以對此提起國際訴訟,以維護公有資源。(圖:Brain.com.tw)
海島上鳥糞開採,是磷酸鹽的主要成份,而這些資源是會被耗盡的。台灣邦交國之一諾魯,就曾因為磷酸鹽資源的歸屬問題,訴請國際法院判決,而紐西蘭、澳洲、英國最終也同意,扣除開採成本後,賠償給了諾魯。
黃居正表示,長久以來,自然資源的歸屬都是以「Finder taker」(誰找到就是誰擁有)的方式,來認定。台灣蘭嶼的物種多樣性山稱數一數二,常綠灌木植木青脆枝,擁有相當高的毒性,當地達悟族人多做為燃料,也有許多人因為誤食,而導致中毒,再加上當地就醫不便,許多人因此而喪命。
台灣大學一位教授研究結果發現,青脆枝所萃取後的酵素,經研製後的藥劑,能有效抑制大腸腫瘤蔓延,也量產成處方藥劑,流通市面。
黃居正指出,這樣的技術最後讓養樂多業者申請專利,納為囊中物,而青脆枝屬於自然資源,其包含的專利等延伸性利益,在自然資源的歸屬上,必須取得蘭嶼達悟族人民的同意。
「自然資源之所以有意義,是因為它與人們的生活有所連結。」黃居正說,他強調,台灣人民對自然資源無法有歸屬意識,是因為台灣沒有獨立思考的脈絡。(圖:Brain.com.tw)
黃居正表示,「科學」也得受制於國際法,受制於自然資源歸屬原則。1962年,聯合國大會1803號決議: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決議,是基於互相尊重,同時也得依循當地居民的同意,才能取得開發,否則其歸屬權力能掌握在當地人手中。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黃居正認為,它給予新獨立國家一個能維持自主的作法。國家權力能往上延展、往下深掘,這就是領空(海平面向上至100KM)與底土資源,其中也包含領海、公海和專屬的經濟海域,黃居正表示,這些海洋的自然資源歸屬,必須對應著海洋法公約,才得以被承認。
海床、洋底、底土屬於人類共同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任何國家不得對其主張主權,且任何政府、自然人或法人也都不得就該資源取得所有權;黃居正認為,台灣對於「公」的概念較為薄弱,有些事物不能只採取「排他管理」,必須建立公有、共有的思考。
黃居正強調,即使台灣尚未被國際所承認,台灣仍對人類共同遺產採取管理作為,對危害資源的國家,提起國際訴訟。
國際法對「歷史性權力」抱持著保留態度,黃居正表示,歷史性權力的主張不能中斷、改變,而這也是許多國家想採取歷史性權力,而不被國際所認可的主要原因,因為每個國家從過去到現在,仍處於不斷變動。
全球唯一一個能以歷史性權力主張的海灣為「曼谷灣」,黃居正指出,曼谷灣長久以來都是屬於泰國領土,也因為如此,才被國際所接受。以此來看近期南海爭議,黃居正認為,南海爭議無法從歷史性權力角度切入、處理。
因此,若有「自古以來」等說法,來界定領土權力,黃居正駁斥此一說法,他強調,當歷史不斷變化,領土範圍從過去到現在完全不同,領土界定也將隨著大時代異動,而自然資源「主權歸屬原則」是目前國際法所採取判斷原則。
黃居正以圖示來說明海灣的定義,他表示,台灣的海岸,沒有半個符合海灣條件。(圖:Brain.com.tw)
2016年最後一堂國際法的故事,黃居正從自然資源,帶大家理解其歸屬原則。(圖:Bra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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