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國際法定義的「領土主權」為何?台灣現在的領土主權狀態又是如何?台灣應該如何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本週課程借鏡帕瑪島案的歷史,探討一個對於台灣有高度現實性與重要性的課題!主辦: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北台灣辦事處。協辦:台灣北社國際組、台灣設計協會。
(2016-12-12)台灣數百年來,經歷過不同的外來統治,這些不同的外來政權,是否有取得台灣領土主權?各個外來政權,主張取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樣的主張是否有國際法的依據?我們又應該如何正確看待,現在台灣領土主權的狀態?透過本週的課程,將了解如何回答以上問題,以《國際法》為論述根基,學習國家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並將歷史案例的主權爭取方式,有效應用在台灣、進而翻轉台灣。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2016年12月12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 「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十一講:無主地、發現與先占」為題,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從「帕瑪島案」認識國家領土權的定義與構成條件,進而探討取得國家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
黃居正:根據《國際法》,香港不是「回歸」,香港是英國的領土,「轉讓」給中國。未經由公民自決,就被轉讓。(圖:Brain.com.tw)
「領土」定義是什麼?主觀來看:領土是以管理對象決定範圍;以基督教觀點來看:領土是上帝賜予的;但從現實面來談,自古以來領土就是你搶我奪、佔領土地,才能進一步組成國家。
黃居正提到,依《國際法》標準,台灣絕對不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的確曾經是一個國家,但現在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在國際法裡,規定就是規定,沒有模糊地帶,因此台灣既然不是一個國家,更別談什麼領土主權了。
美國獨立後,國力還沒統合,但在內戰後,美國已開始慢慢發展成與歐洲抗衡的帝國,與西班牙發生「美西戰爭」後,戰敗的西班牙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菲律賓是一個典型的「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周邊島嶼很多,因此美國必須派船一一巡查這些割讓的島嶼。
巡查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個帕瑪島,竟然插著荷蘭人的旗子,甚至有荷蘭人在當地從事運輸貿易活動;探詢後發現是荷蘭東印度貿易公司依與當地酋長締結的條約在治理該島,荷蘭並主張取得該島之領土主權,而非最早發現並繪製於地圖上的西班牙。在無法取得共識下,兩國決定交由國際法庭仲裁。後者最後裁判由荷蘭獲得帕瑪島領土主權。為什麼領土權不歸屬於先發現的西班牙呢?
黃居正:「一件事情如果夠重要,就可以把先發生事件的時空條件扭曲、轉變。」按照「時際法」原則,權利的合法性是依取得權利當時的法律來判斷,但是關於權利的維護,則是以權利受挑戰時的法律判斷。像是轉型正義,就是很好的例子,當我們對過去的事件想法已經改變,同時就改變了對特定時空的評價。像今年台灣法學會所討論的主題,也是「轉型正義」:真正的「轉型正義」,不只是過去所認知的「和解」,而要包括揭露真相、追究、審判、懲罰。
照理來說,西班牙先發現了帕瑪島,荷蘭就不可能二次發現,但權利爭執時的法律觀,取代了發現時的法律觀,因此法院認定,西班牙固然在發現當時可以合法取得領土,但荷蘭人到了之後,國際法已經有所更改,對領土應該要進行有效與繼續的管領、包括與當地原住民締約、彰顯主權。由於西班牙對於帕瑪島沒有後續管理,也沒有在荷蘭佔領後積極爭取主權,因此由荷蘭獲得帕瑪島領土權。
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法,在古典法中有對不文明土地「無主地」的發現、先佔;但現在的國際法不承認所謂的無主地,只要有人居住,都不可以主張無主地之先占。部分國民黨學者主張在舊金山和約後,日本拋棄台灣領土主權的瞬間,由當時占領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先佔與發現,依據戰後的國際法原則,由於台灣並不是無主地,即使日本拋棄主權,國民黨政府也不能先占。
黃居正強調,依國際法,必須先有陸地才能控制海洋。(圖:Brain.com.tw)
不管漲潮退潮,都不會被淹沒,並且有人居住的地方,才叫作「島」,有島才有領海,有陸地才能控制海洋,海洋連結土地的目的是為了服務陸地,因此沒有島就沒有領海。中國不停對南海諸島包括黃岩島、美濟礁進行填砂造陸、破壞海洋生態,就是想要把「礁」轉變成「島」,來爭取領海與專屬經濟區。
最後,台灣的法律地位,不會因為固定時間點的事件而不再變動,七十年來,中國、國民黨政府、美國、周邊國家,都在爭奪台灣;台灣應該借鏡歷史案例,認知台灣領土現狀,並且把握目前最有利的時機,才能真正翻轉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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