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7)在國際法下,國家應具備哪些缺一不可的四大條件?「中華民國」算不算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呢?其管理權力又需要具備什麼?

國際法中的「國家」必須具備何種要件?絕非領土、人民、主權三者,11月7日黃居正從歷史事件「溫布頓號案」,帶大家重新認識「何謂國家」,並分析台灣現處的國際情勢。(圖:Brain.com.tw)

(2016-11-07)借鏡歷史,一次世界大戰後,1923年所發生的「溫布頓號案」(The Wimbledon Case),從中能看到「國家」所應具備的條件,並以此思考台灣的未來。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2016年11月7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 「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台北小巨蛋前,南京東路四段47號5F),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六講:何謂國家?」為題,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從歷史角度剖析國家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黃居正開場分享到台灣護照的例子,護照上只寫中華民國,台灣卻是用TAIWAN英文字顯示,拿著這本護照很難去理解,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定位,如果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賽事上,就不會有中華民國、中華台北、中國台北等稱,混淆大眾的視聽。

民眾從小在教科書上學習到,國家組成三要素:領土、人民,與主權;但1933年美洲締約國訂定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則將國家組成四要件定義為:一定居住的人口、一定範圍的固有領土(terra firma)、一個有效統治的政府,以及可跟其他國家正常交往的能力。

滿州國當初的建立,經過了歐洲主要23個國家的認可,但從小教科書上提及滿州國都是「偽滿州國」,就是因為當時國際聯盟成立了「李頓委員會」(The Lytton Commission),認為滿州國沒有有效統治的政府,主要的政府功能都是由日本人執行,本身沒有自理能力,欠缺蒙特維多公約第三要件,因此不被認為是國家。台灣雖有22個邦交國承認,但承認的國家太無足輕重,而且台灣缺少蒙特維多公約的第四要件,因此台灣也不被國際承認是個國家。


黃居正:基爾運河於一次大戰後,據凡爾賽條約規定由德國管理,成為一條「國際水道」(international waterways),但事實上卻是開放給各國船隻通行,致使德國蒙羞;德國也無權拒絕「溫布頓號」通行基爾運河(圖:Brain.com.tw)

1921年3月法國海運公司Les Affréteurs réunis租用英國籍輪船「溫布頓號」,從希臘載運4,200噸軍火,前往位於波羅的海但澤市(Danzing)的海軍基地。當時,抵達「基爾運河」入口處時,卻被德國政府強硬禁止通行,「溫布頓號」只好繞經丹麥海峽前往但澤市,航程總計延誤了13天。

黃居正進一步指出,但澤市被定義為自由市,有自己的憲法、貨幣、護照,雖有超過九成的市民是德國人,但不效忠波蘭也不效忠德國,是個特別的政治體;雖然不是國家,卻享有國際聯盟的承認。

二次大戰時,但澤市民效忠於自己的都市,僅手持普通的武器,與德國對戰;2002年,德國將高齡92歲的法官抓起來,就當時的但澤市抗爭事件進行審判,這就是德國的「轉型正義」,沒有仁慈可言。黃居正強調,轉型正義不在於「原諒」,而是要效仿德國,進行追訴審判。

中華民國到底是什麼?是一個政府,還是一個國家?前總統馬英九的認知是「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就像賽普勒斯(Cyprus),擁有兩個政府;在國際學者眼中,台灣就像賽普勒斯,是一個中國裡面有兩個政府,黃居正認為,台灣應該是一個握有實權的政治體(polity)而非實體(entity),因為實體未必為一個國家。


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的三大關鍵思考,黃居正表示,我們必須自己告訴其他國家「我們是什麼」,而不是讓其他國家來定義我們。(圖:Brain.com.tw)


黃居正連續16週,於福爾摩沙教室,深入淺出的方式闡述國際法的意義;7日以「溫布頓號案」說明國家應具備的四要件。(圖:Brain.com.tw)

福爾摩沙教室預告:「國際法的故事」課程

國際化時代,只要工作是涉外國際事務有關;不管你是在私人機構,或是國家的外交經貿人員,乃至一般人與年輕學子,都該涉獵的基本知識──「國際法的故事」。

福爾摩沙教室,固定連續16週的每週一晚間7:00-9:00,由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講授「國際法的故事」,參加這課程,請連結至官網登錄學員資訊

主辦: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北台灣辦事處。
協辦:台灣北社國際組、台灣設計協會
上課地點:小巨蛋前福爾摩沙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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