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體一片開放浪潮中,台灣廣告界空間將有什麼變化?趕在有線電視法三讀之前,動腦雜誌邀請立委、官員、專家及業者座談,讓意見分歧的各方交換意見,作為立法參考,並將座談會發言呈現給讀者分享。 時間:1993年7月6日中午 地點:台大校友聯誼社 座談綱要: 1.有線電視開放後的問題與機會 2.有線電視開放後的對策 邀談人:吳進生 動腦雜誌發行人主談人:顏榮昌 新聞局廣電處處長 彭百顯 立法委員 徐維中 衛星媒體行銷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游守義 友聯全線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李光輝 台灣電視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 吳坤倫 聯翔分眾行銷公司業務總監 吳進生:今天面臨有線電視在立法院正熱烈討論的關鍵時刻(編按:當時剛通過一讀,尚未二讀。)我們在此探討有線電視的問題與機會,具有歷史性意義。 關於有線電視,行政院在1983年由政務委員費驊成立專案小組研究可行性的同一年,動腦曾組廣告技術考察團,到大阪東生駒考察發展中的雙向有線電視,關懷媒體環境的變化。現在再度面臨歷史性時刻,我們非常關心,對其抱持很大的期待,也滿懷不安與疑慮。究竟裡面隱藏了什麼問題?有線電視有什麼廣告的機會?我們又該採取什麼樣的對策,才能夠讓有線電視在台灣地區成為公眾所用,並且能夠真正繁榮經濟,成為好的廣告媒體。 很多人一談到廣告,就覺得很商業;事實上,與其讓特權掌握媒體,不如,讓代表「開放自由」的廣告來運用,可以分散特權、財團的支配。是不是這樣呢?各位都是這方面的專家及主管單位負責人,請各位踴躍發言。 顏榮昌:目前通過一讀的有線電視法,在第5章第38條至第42條,有5個條文是關於廣告的規範。 1.廣告須安排在節目前後播出;節目超過1小時者,中間可插播一次。廣告時間不得超過節目時間10%。 2.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頻道,不可刊播廣告。 3.系統業者得設置廣告專用頻道。 4.廣告不須送審。但若是廣告內容產品依法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像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材等,則廣告須送審;其他像房地產廣告,須建築核准執照。 5.廣告與節目要明顯區分。 現在3家電視台的廣告,依廣電法規定全部皆須事先送審;有線電視法則規定,有線電視的廣告不須事先送審,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話,可於播出後15日內向系統業者調閱該廣告及相關資料。 可針對區域特性做廣告 美國在1982年曾做過調查,就訂戶來講,如果有線電視刊播廣告可以降低收視費的話,適當的廣告是可以接受的。 民國73年,政府剛規劃研究有線電視的時候,研究小組曾委託某大學對台北地區的400家廠商,及30家廣告代理商作調查。廣告代理商部份,回收100%;廠商部份,回收達378家,回收率相當高。受訪者認為,有線電視刊播廣告,贊成的理由依序是:1.可以針對區域特性,直接、有效,因為無線電視效果無法掌握。雖然當時台灣並無有線電視,不過他們仍這麼認為。2.有線電視是新的媒體,值得嘗試。3.適合商品特性。4.費用較低。 沒有興趣在有線電視刊播廣告的廠商則認為(依序):1.範圍小,觀眾太少。2.因為範圍小、觀眾少,廣告效果不確定,也不清楚廣告費用。3.不一定適合商品特性。4.不需要再做廣告,已有其他媒體的廣告。 關於廣告價格的訂定,47%認為應比照FM廣播,27%認為應比照AM廣播,13%認為應比照電影院,7%認為應比照無線電視收費。 從以上的調查報告,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1.有線電視播廣告是可行的。可以找到客戶,可以為媒體增加營收。2.不宜訂很高的價位,特別是以後如果一區有5家時,範圍更小,收視戶更少。3.可使區域性商品或中小企業有能力刊播廣告。 從時間上而言,廣告的機會是很多的。我們假設在飽和的情況下,60區,每區5家,就有300家係統;每家假設有30個頻道,每個頻道一天播10個小時節目,這樣計算下來,一天的節目就有9萬個小時。依現在法規,可播10%的廣告,則有9,000個小時的廣告量。當然其中要扣除不播廣告的付費頻道和無線電視頻道、衛星頻道;扣除之後廣告量仍是很可觀的。如何去填滿這些時段?所以廣告的機會是多得不得了,不過它分得太散了!系統經營者有300家,怎麼安排,恐怕就要靠廣告代理商來做了。 另一個特性就是區域性發展。只要價格不是很高,像地區性的餐廳、攝影體服等,都可以付得起刊播費用。這樣使有線電視廣告的區域特性得以呈現了。 強化地域的經濟活動 彭百顯:有線電視的機會就是地域性廣告。它可以是報紙的分類廣告,也可以動態化。廣告效果可能比報紙廣告更有效,它可以配合音樂、畫面打動消費者。所以,我認為透過有線電視的地域性廣告,可以強化地域的經濟活動。 在此我要強調,廣告當然要重視效果。以業者的收入來看,廣告愈多愈好;不過,廣告愈多,愈會影響消費者的收視。消費者與業者同時需要廣告,只是消費者對廣告需求的彈性,並不若業者那麼大。若超過一定的接受程度,將使消費者拒絕收看,這裡有一種平衡關係。 標準不一,具爭議性 徐維中:現在所規範的,是限定在我們國內的系統業者所推出的有線電視頻道,必須按照規定,如1個小時的節目,只能播6分鐘的廣告。但是外來的衛星節目,各有各的標準;在進入我們系統之後,我們系統本身又有有線電視法的標準。這中間會不會產生一些問題? 以衛視為例,目前我們與三台一樣,1個鐘頭有10分鐘廣告,顯然超出有線電視法的規範。 另外,日本天空預計明年4月以後,會全面對外開放,外面的訊號可以進去,裡面的可以出來,這樣交流使界限都沒有了,所以有各種不同的標準。主管機關對於這些不同的標準,應如何處理?會不會使國內業者認為不公平? 系統、頻道不可混為一談 將來這些規範如果不統一,會不會造成因不同標準而引發問題?我覺得這在未來一定會產生。這個問題是不是有對策?或坐視不管?我覺得這個問題將來會蠻有爭議的。 李光輝:徐副總談到的問題是真正的問題。 我想先澄清一個觀念:有線電視事實上有系統經營者和頻道經營者,兩個不同的範疇。有線電視法草案,最大的一個偏差,就是把此二者混為一談。基本上,它假設每一個系統經營者有1萬、2萬個訂戶後,就自己成立一個電視台,提供所有的節目,甚至於製作所有的節目,這種概念有所偏差。 系統經營者實際上只是一個接收節目、傳送節目的工具,真正提供節目的是頻道經營者。很可惜,在草案中對於頻道經營者的規定非常簡單,甚至於以一條概括的「準用」就帶過去了。 這樣使大家誤認為,一區開放5家,60區有300家,一家30個頻道,就有9,000個頻道。事實上,這與一面國旗有3種顏色,3面國旗有幾種顏色的問題,是一樣的道理,不能加乘的。 以合法的共同天線來講,依法可轉播三家電視台節目;假設全省200家共同天線,是不是有600個頻道?沒有啊,它還是3個頻道!我想這是此法二讀時,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編按:後來二讀時,仍未討論此問題。)因為不面對此問題,剛才徐副總所提的問題都會顯現。 廣告不報備、管理問題大 我們不可能不讓系統經營者轉播Star TV的節目,要不然節目那裡來?若我們同意讓業者轉播Star TV或CNN的頻道,那麼它的廣告如何管理?我們怎麼可能限制它60分鐘的節目,只能插播一次廣告?又要留15天,又要報備。 要如何報備?全省300家,其中5個頻道都是Star TV的頻道,何必全部都儲存同樣的東西15天?讓主管機關檢查,這是辦不到,也不必要的。 在頻道經營者的規範上,要多花一點心思。事實上,這些規定只適用於頻道經營者,管理頻道經營者就可以了。 未來有線電視的每一個系統經營者,如果只是自已買節目、買錄影帶來播的話,我們的有線電視就沒有前途了。有線電視要有前途,一定取決於頻道上面的節目。頻道要能生存、發展,一定要發展成聯播網。它的範圍需普及到所有的係統經營者,才有足夠的經濟規模,來好好地製作節目,然後提供給所有的系統經營者。 訂戶多,可養出好節目 像美國的系統經營者,是每一個城市一個系統經營者,而一個系統經營者,可能比我們這邊都小。可是它幾乎99%沒有自己做任何節目,完全只是傳送聯播網的節目。基於這個觀念,對廣告而言,有線電視絕不會是地區性的媒體。因為它是聯播網,全國都可以收得到。一旦有線電視的普及率,達到相當的程度,它對於廣告的力量,和無線電視是沒有差別的。 我們現在擔心那麼小的規模,怎麼有那麼多的節目播?這不應是我們所需擔心的問題。若有聯播和頻道經營者的觀念,其實只是訂戶數的問題。訂戶多,自然可養出好的節目,與係統家數無關。係統分成多少家,訂戶的量都是那麼大。甚至因為系統分的更細,更樂觀地來看,因為一區有5家,所以有線電視的普及率,特別是一開始的時候,會擴散得很快。這也許對有線電視是件好事。 徐副總的問題,帶出了聯播和系統經營者的問題,在未來二讀和訂定施行細則時,必須要認真地面對。 普及率高,廣告量可觀 吳坤倫:從以下這個來自美國的資料表格,可以看出,當有線電視普及率到一個程度之後,廣告量就很可觀(見表一)。 照這樣來講,台灣1992年有線電視的普及率達到40%的話,電視媒體所有的廣告量大概是227億台幣;如果乘以3.7%,就是8.4億。也就是說,係統在整個廣播網佔6.3億,在地方台佔2.1億,也就是佔701億(1992年台灣總廣告量)的1.2%。 如果從這個數字來看,它的廣告量並沒有我們想像中那麼高,有線電視的廣告量可能比雜誌還少。整個廣告量在何時會步入成長?若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在35%以上的話,對廣告而言就比較有經營價值。台灣目前已跨過了這個門檻,超過了35%。 有線電視最大的特點,在於分眾市場的區隔。從行銷的觀點來講,市場區隔是一個重點。但以前在媒體的運用上,並沒有什麼工具,可讓行銷人員能真正地以市場區隔來運作。有線電視是真正能有效運作「市場區隔」的媒體。它的「分眾性」是不限地區、節目(針對那些階層的觀眾),所以,它的市場區隔非常明顯。 另外,以前在電視媒體很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現在有線電視都可做到。譬如說,以前不可能做小區域市場測試,但現在可選擇大台南地區做小規模的市場測試;成功後,再做全國性全面上市。剛才講到的食、衣、住、行採買各方面的資訊,若運用有線電視,可得到立刻回饋的資訊,也只有在有線電視上才做得到。 以前,在做一些市場調查的時候,很多作業方式,譬如一些Story Board Test(廣告腳本測試),用來決定哪一個腳本比較適合拍成廣告片。以前的作法是找一些人來看;現在可以在新店區或士林區播一支廣告片,中山區也播出一支,同時讓100人來看,就可由此選擇那一支廣告片較好。在整個行銷上,可降低許多成本。 資訊性廣告的發揮空間 另外,在資訊性廣告方面,我認為是未來的主流。目前的資訊性廣告,幾乎不可能使用到電視媒體,因為它的成本太高了。但在有線電視上,「資訊性廣告」會成為一個很好的機會。另外,對房地產、SP活動等大區域的廣告客戶而言,有線電視將是個很好發揮的空間。 站在媒體企劃的立場,我們很希望能有一個強有力的媒體,讓我們在媒體企劃時,除了三台之外,有更大的空間;但相對地,也有很多實際的問題:第一、就人才來講,如果單指頻道的廣告人才,應不是問題,就像現在電視台的業務人員一樣。但就「系統」廣告人才來講,目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以後我們有200個系統的話,每一個係統的廣告人不只是做業務,還要兼做公關、推廣、客戶開發、服務等等。未來若無這麼多的人才,卻要支援量這麼大的系統,各方面的品質都會降低,對消費者來講只有負面的影響。 在廣告企劃上所需的資料,包括收視率、收視對象、廣告監看等,這些資料的準確度,目前三台已有爭議。以後,當有這麼多的系統、頻道時,若這些資料還是很不齊全,在做媒體企劃時就會有阻礙。 廣告內容的審核方面,廣告量多且分散,或許會有像靈骨塔、煙酒、藥品等業者游走法律邊緣,如何讓廣告主和有線電視業者自律,並建立有效的罰則,將是一大考驗。 彭百顯:有線電視的開放,使廣告面臨不一樣的時代。這個市場有二個特色:一個是地域上的特色,我想廣告人才會因為身在不同的地區,創意也會因此激發出來。第2個情況就是專用頻道的利用程度應賦予特色。這些專用頻道與其他媒體不同,因為它可動態化,音感與質感都可使消費者有另一種享受。這一點對廣告人而言,會促使其激發更多的新做法。 剛才幾位提到對「衛星廣告」的管理、規範,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同步的,亞衛為什麼沒有索取很多的廣告費,是因為它的市場都是華人市場,所以沒有索取很高的費用。他們發現此地的廣告市場很大,在台灣可投資廣告。在技術上,雖然我們有這些管理規範,但對亞衛管理仍不太可能。 這個問題,在管理上應再區分:若是透過衛星傳送,同步傳送就無法管理;第二種,若不同步,就可以修改到符合我們的標準。但問題在於「同步、不同步」須經主管機關再規範,我們在立法時,並沒考慮衛星傳播的廣告管理是否應由這一部法來規範。 剛才有人質疑,有線電視法系統及頻道的經營管理,都是由這一部法來規範,會不會發生糾紛?我們在立法的過程中,認定頻道經營是系統經營者授權的,因此應負完全責任,要接受這一部法的規範。 在這部法裡,重視的是不可違背法令規範;至於權利與義務,在這部法中並未加以規範。我們並未注意到,這樣的立法是否會產生其他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分開立法」的管理會不會造成系統與頻道經營者的爭議?是否會影響到有線電視的秩序?這一點我還是要聽聽業者的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大概三、五年,就可知道這部法的適用情形。 是合約關係,而非授權 李光輝:我想彭委員講的「授權」關係,可能有斟酌的餘地。事實上,有線電視不只是系統經營者把頻道授權給頻道經營者,他們二者之間是合約的關係。系統經營者向頻道經營者購買節目,把節目接收下來,然後透過系統,傳送到訂戶的家裡,向訂戶收錢,基本上他們只是一種合約的關係。可能頻道經營者還要付錢給系統經營者,像「購物頻道」就是如此。 彭百顯:因為我們的「法」規定係統經營者可選擇將頻道交由誰來經營,所以「頻道經營者」在這部「法」裡的定義是「被授權者」。當然這種授權也是一種契約關係。因為我們沒有將「頻道經營者」加以定義。我們的定義是「係統經營者授權經營有線電視特定頻道者」。這二者基本上應不是授權關係,是合約關係。在定義上,和授權與否沒關係,只是主管機關在管理頻道經營者。 游守義:我認為一讀通過的法已經有問題。原本立法美意,現在已改得「體無完膚」。 談到有線電視,系統網路猶如一家百貨公司,頻道就像它銷售的產品,一些由它自已備貨,即所謂的必要頻道及基本頻道;一些則委由廠商設置專櫃,付費後方能收視,故品牌很重要。友聯全線提供的頻道正是後者。因此在播出的頻道螢幕上都冠以我們的標誌,而內容也配合收看對象重新剪輯包裝,讓節目更有特色。嚴格地說,係統業者與頻道業者乃一體兩面,各有所司,須相輔相成,不必分什麼主從。 在系統的眾多頻道中,以我的經驗,今後不論那個地區的有線電視台,70%的節目頻道是大家都可以播放的,這當中包括自天而降的衛星節目。其他30%的節目頻道內容則是地區性的,諸如地區資訊或方言節目。而頻道內可安排多少的廣告量,則視其能從頻道中有多少付費收視的收入而定。此方面收入越多,相對廣告量就越少。相信誰也不願意花錢看廣告,因此政府實不必在廣告上多加限制、管得太死。網路沒有收入,活不下去,自然就會關門。 談到廣告招攬,友聯目前朝兩個方向努力:一是推動系統內廣告,另一是頻道內廣告。前者是友聯替系統業者招攬廣告;但與目前系統招攬廣告不同的是,其原來全靠自力零星招攬,而我們則是從廣告主下手,為他們做有線電視的系統性廣告統籌規劃,然後分區發稿上廣告。 由於在目前肯付版權費的200多家守規矩的系統中,我們經常往來的已超過187家。所以,如何協助廣告主,選擇適當系統上廣告,遠比廣告主委託系統自己上廣告更見效果。由此可見分工的重要,系統今後只需招呼好自己的網路鋪建、電視台硬體發展及維護;為他們找生意收入、上節目頻道內廣告的事,則由頻道業者來擔當。 其次,我們也正推動在自我頻道內播出廣告。這也是頻道業者份內的事,也只有頻道業者才能如此做;我們可以安排節目廣告化,或在精彩節目內插播廣告。大部份頻道業者對廣告都有經驗,都知道如何安排檔次。 天空變得沒有國界 徐維中:事實上,系統大部份是靠頻道來填的,系統本身沒辦法做節目的話,就像百貨公司,得讓別人來開專櫃了。所以,系統內部大部份是人家的,若按現在的法律半小時只能有三分鐘廣告,結果就會變成大家乾脆通通都找外面來做。反正你管不到,通通是外來頻道,外來頻道節目好的話,可以一個鐘頭內放15分鐘廣告,只要大家喜歡,我可以這樣。但將來會演變成什麼樣子?(吳進生:天空變得沒有國界。)真是會是這個樣子。 顏榮昌:剛才提到衛星廣告。台灣地區製作的節目中,播出廣告時間不可超過1/10,但衛星台則管不到。連同步轉播的三家電視台都不能管,因為三家電視台的廣告時間跟有線電視是不一樣的。有線電視是1/10,無線電視是1/6,而有線電視轉播無線電視時,標準便不一樣了;在國內就不一樣了,何況跟外國比。這是廣告時間的問題。 在法律邊緣游走 第二個是內容的問題,三家電視台播出的廣告都要先送審,有線電視則不用。無線電視廣告內容不會有問題的,因為它事先審了,給了執照才能播,但有線電視廣告是可能發生問題的。因為它根本不用審(吳坤倫:對,而且很多人會游走法律邊緣)。比如說,常常有些搶時間的廣告,尤其像藥品廣告,搶了以後跑了,廣告費也沒付。像衛星電視這種新科技的媒體,我們實在沒有辦法規範。法規中對於無線、有線電視的廣告,一個需先送審,一個不需送審,就會產生這樣一個不同的結果,這是在當初想都沒想到的。 另外,法條都是針對系統經營者,而不對頻道經營者。頻道經營者是二房東,所以節目違規,我們就找系統經營者。按規定它有1/10的頻道要讓給別人來作,而且每個頻道經營者只能有一個頻道。所以新聞局只要去找一個頭就好了,系統經營者及頻道經營者出問題,都找系統經營者。二者之間是合約的關係,但是我們不管,只找系統經營者,所以當初每一條的設計都是這樣的,而這裡對頻道經營者所應該負的責任、任務都沒有提到,都只提到系統經營者。 游守義:有線電視具有多頻道特性,實不宜參照無線電視管理方式來管理,但彼此鬆緊平衡點如何拿捏必然帶來爭議。我個人主張管理從寬解釋,違規執法從嚴處理。而在外來頻道日多的趨勢下,其管理如何與國內頻道有合理的平衡點,更是對我們在座幾位業者及政府,未來追求更上一層樓的智慧的考驗。 吳坤倫:有線電視開放以後,對整個廣告市場是有一正面幫助的,而且能將市場的秩序建立起來。在目前,市場上並沒有一強而有力的領導者,不管在廣告內容或廣告價位上,都呈現出混亂的現象;如果在市場上能建立起秩序,並在頻道上規劃出更好的節目,那麼,廣告的機會還是相當被看好。 另外,如果大區域的聯盟能成立的話,不只是單點的系統,對廣告主將會有更大的幫助。 李光輝:我認為,引用大區域聯盟這樣的字眼會比較敏感。因為大家現在都怕壟斷,都不希望MSO(系統聯營)出現;但我認為廣告出現是可以的。 在美國有一種廣告公司是專門代理地區性有線電視的系統,這種情形將來一定會出現在台灣,甚至廣告公司可以幫忙拍很簡單的廣告片,這就等於是幫廣告主的忙,也幫系統的忙。 剛才也提到,如果衛星節目是從國外引進,將造成無法管理的情況,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但是,將來國內一定會出現屬於自己的衛星電視,就不必如此麻煩地跑去香港uplinK(上衛星),就可以發展出一個頻道經營者,這個頻道經營者是透過衛星來聯播的;然而,此時又該用什麼法來規範呢? 不可能沒有聯播行為 顏榮昌:當初有線電視法送交行政院審議時,有關機關曾經為此問題討論過,結論是不可以有聯播行為。我們就告訴主管當局:沒有聯播行為是不可能的事。否則就得在節目開播前,將所有相關的人都找來,一起排節目表。 大家向同一來源購買節目,並在同一時段播出,只能說是巧合而非壟斷,頻道多節目一定會有重覆。瓊斯盃籃球賽,排出來的時段必定會有相同。所以,將來我們自己有轉換器,有人造衛星,自製的節目同時上相同的時段,聯播就會發生了。 吳進生:在這波媒體開放的潮流中,除了廣播頻道開放之外,其他像第四家無線電視台開放、衛星頻道進入台灣市場,都與有線電視有密切的互動關係。 1992年台灣701億的廣告量中,電視佔32.35%,有線電視法立法之後,廣告媒體的運用將發生什麼樣的變化,非常值得大家繼續關注。非常謝謝各位,今天來參加這個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