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0)今天國際法的故事第16講來到最後一堂課,黃居正教授以「汝不得使用武力」為主題,從軍事與軍事相關行動介入「尼加拉瓜案」的歷史事件,來認識二次戰後,國際和平秩序如何維持。
(2017-02-20)從2016年9月開始,台灣人權文化協會有鑑於台灣特殊的國際法地位,以及國際法的學習在台灣一直受到忽略,2017年2月20日晚間7點來到最後一課,福爾摩沙教室邀請清大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開設「國際法的故事」系列講座。
在福爾摩沙教室開設的「國際法的故事」在過去的15堂課中,黃居正深入淺出的講課,讓前來聽課的民眾認識了國際裁判實務,其中不忘帶領反思台灣在地議題。最後一堂課以「汝不得使用武力」為題,從「尼加拉瓜案」之中的軍事行動介入,探討世界第二次大戰戰後國際和平秩序將如何維持?
黃居正:戰爭不是目的,而是種手段,迫使彼此談判。(圖:Brain.com.tw)
位於中美洲的尼加拉瓜,1838年自墨西哥帝國獨立,但仍不具完全的政治自主性,美國為了自身利益,在尼加拉瓜扶植各個家族維持政權。直到1961年「桑定民族解放陣線」左翼政黨成立,才能有效對抗專制執政者,但被美國認定為親共的左派勢力。桑定民族解放陣線於1979年推翻親美的蘇慕薩家族政權,結束尼加拉瓜40多年的獨裁統治。
但引發美國疑慮,於是在雷根主導的計畫下,透過各種管道於尼加拉瓜扶植反政權的游擊隊,並在其鄰國境內對他們實施軍事訓練;此外,美國也在尼加拉瓜海域與港口佈雷、進行片面經濟封鎖,且游擊隊也不斷犯下綁架與謀殺等嚴重罪刑。尼加拉瓜政府忍無可忍之下,於1984年向國際法院提美國的各種干政行為已經違反國際法,國際法院於1986年判定美國敗訴,違反聯合國憲章與不干涉原則:「美國行為不符合個體性自衛與集體性自衛條件,合法的自衛行為,不包括預期性與先制性的武力反制行動」,並要求美國撤軍與賠償。
武力不行使原則有兩個例外,就是集體安全制度與自衛權之行使。當國際衝突存在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有權力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抉擇維持、恢復國際秩序的方法。集體安全制度雖然是聯合國阻遏違反武力不行使原則的最有效手段,但是也會出差錯。剛果行動就是一個例子。
1958年盧蒙巴發起剛果獨立運動,反對比利時的殖民統治,但卻因加坦加省聯合比利時傭兵的叛亂,導致內戰爆發,盧蒙巴向聯合國請求派維和部隊進駐剛果,卻因為英美勢力的介入,最後導致悲劇收場。不過這個故事也適足以說明集體安全制度的可能面貌。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不符合聯合國宗旨,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因此,雖然美國堅稱對尼加拉瓜之軍事相關行動是一種先制型的集體自衛行動,卻還是被國際法院反對。雖然不少人認為國際社會僅遵循實力原則,國際法院判決不具拘束力,黃居正認為並非如此,當許多國家都遵守同一規則時,自然會成為具有強度與效力的國際法。
最後,武力不使用原則並不代表不可保有行使武力的能力與武器;保有武力,不代表不愛好和平。黃居正指出,從歷史經驗來看,許多片面宣佈中立、非軍事化的國家,終究為期不常,易遭周圍強權侵犯破壞,所以這樣的作法對台灣並不可行。這也可以說明雖然核子武器具有強大毀滅性,且沒有國家敢真正使用,但也從不放棄核武研發能力與保有核武,這是一種國際間賽局的平衡,也是在既有國際法秩序下各強權都遵守的遊戲規則。
國際法的故事最終講,教室湧入多位學員,在黃居正老師的解說下,進一步認識國際法中的戰爭。(圖:Brain.com.tw)
國際法的故事第16講,正式告一段落,學員們帶來蛋糕,表達對黃居正老師的感謝。(圖:Brain.com.tw)
最終講課程在學員們的歡笑聲中,告一段落,大家對國際法與台灣間的關係,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圖:Bra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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